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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5-05 15:11

[摘要] 日前,我省重新修订了《甘肃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对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申报和审核,资金下达、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日前,我省重新修订了《甘肃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对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申报和审核,资金下达、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测算和定额标准分配两种方式。因素测算法,适用于中央补助资金、没有确定补助标准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定额标准法,适用于预算安排资金时已明确补助标准的资金分配,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以各类保障房建设任务和定额标准计算分配。

《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突出了绩效评价的作用和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对专项资金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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