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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局关于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专项检查的通报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1-02 17:11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监理企业提高工程监理水平,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监理企业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天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在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各县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建设、安装拆卸、租赁单位,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全市建设系统标本兼治遏制建筑施工较大事故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天市建[2016]158号)工作安排,结合《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天市建安质[2016]24号)要求,8月3日至19日,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在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检查监理单位29家,抽查在建工程52个,140项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约177.49万平方米。其中市政工程6项,投资约3.5亿元。下发整改通知8份。

从本次专项检查的情况看,大多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能够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履行质量监理责任;能够按照规定组织图纸会审、工程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工作;及时进行原材料验收、见证取样、隐蔽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的建立和实施及人员、设备安全管理进行审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大部分监理企业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监理工作总结等基本齐全,总体上看,全市监理市场较为规范,监理工作水平逐年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质量

个别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配备不合理,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位;部分监理机构无总监任命书,总监变更手续不全,部分总监履职不到位;部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可操作性差,无法指导监理工作;见证取样制度不落实,部分见证人员无资格;个别项目监理单位旁站记录和监理日志及见证取样记录的内容相互矛盾,不能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部分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旁站记录缺失;部分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进行审查;部分监理单位对原材料、构配件、预拌砼进场报验不及时;个别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未下发整改通知单;部分监理企业履职不到位,实体质量把关不严,对工程质量典型问题治理工作不重视,所监理的项目存在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控制不严,部分砌体、构造柱未按构造要求进行施工,同条件试块未留置等缺陷或问题。

(二)安全生产

部分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不到位,未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定期巡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验收;未在设备投入使用及安装前进行审查;未按规定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无审核记录;部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不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进行制止。部分工地的临边洞口防护不严,临时用电存在乱拉乱接现象,扬尘治理工作不重视,运输车辆通行证管理制度不落实。

三、处理意见

(一)对此次检查存在问题较多,且对已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到位的上海高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监理单位全市通报批评;

(二)对此次检查存在问题多,总监长期不到位,且对已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彻底的兰州华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监理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1万元罚款。责成当地建设局实施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上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

(三)对这次检查工作不重视,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未接受检查的甘肃聚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张川县儿童福利院综合楼项目)全市通报批评,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1万元罚款,并记不良行为一次,停止一年入市登记。责成当地建设局实施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上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的通知》(天市建

[2016]179号)精神,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发挥工程监理应有作用。

(二)监理企业必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做到总监和监理人员全部经过上岗培训,持证上岗。

(三)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控制,编制好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的各项报验工作及准备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现场巡视、平行检验和重点部位旁站监理等措施,切实做好工程项目监理的各项工作。

(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且整改后应达到质量、安全规范和标准要求。应及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杜绝各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好监理工作,真正发挥工程建设监理的作用。

(五)各县区建设局应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未检查到的监理企业和项目,应按照这次检查的内容,进一步开展全面细致的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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