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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去库存”方案出台:不再新建公租房

市房管局  2016-05-05 15:18

[摘要] 天水市“去库存”方案出台:不再新建公租房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天水市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去库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22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水市2016—2019年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责任、因城施策、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全面落实《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5]61号),采取加强土地管控,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等措施,有效控制增量,逐步化解我市现有房地产库存,提振房地产开发企业信心,促进住房消费,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各县区商品房库存规模和房地产市场实际,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商品房去库存任务。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供地管理,合理安排市场供应。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合理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降低房地产市场存量房比例,确保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衡。对出让未开发的房地产土地面积、规划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房地产用地未开发建设的规模及企业开发计划,根据商品房库存情况,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商品房库存量较大的县区,暂缓或减少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允许未开发用地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和省上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政府负责)

(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按照《甘肃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甘建保[2016]60号)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依托棚改居民自主购房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模式和流程,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力争全市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50%左右。今后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租赁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逐步将货币化安置范围扩大到国有土地上城市危旧房改造、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征迁安置对象,努力实现征迁安置项目都进行货币化安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加强棚改货币化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做好已竣工及在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的摸底工作,搭建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选购信息平台,全面做好供需双方信息服务工作。(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引导和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出租,为去库存、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等群体住房需求、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提供新渠道。鼓励房地产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发展成为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形成“薄利多租”的住房商业模式。构建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将在城镇已实现稳定就业的非户籍住房困难人口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并租赁住房居住的家庭,与户籍人口家庭同等对待,按标准逐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支持进城农业人口置业,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主动服务,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农民进城购房。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对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政策支持。保障进城农民及其子女平等享受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为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购房创造条件。(各县区政府、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行、市银监局负责)

(五)全面落实金融税收政策,降低居民购房成本。加强信贷支持,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下限为25%,也可根据市场实际再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下限调整为不低于30%(今后随着人民银行政策的变化再做相应调整)。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下限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下限由30%降低至20%。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和异地贷款政策,支持住房消费。落实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仅有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2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市人行、市银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六)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多种方式经营。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降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成本。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企业举办形式多样的房交会,搭建商品房交易推介、团购、团租平台,促进住房消费。鼓励房地产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鼓励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化经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多元化发展转变,鼓励房地产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旅游地产、养老地产。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促进市场消费。(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七)加快完善城市配套设施,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加大城区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学校、医院、公交站点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周边配套功能。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均等化配置,通过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内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其尽快具备交付居住条件,为居民购房创造可能和条件,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供更多房源。(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八)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市去房地产库存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加大对各县区去房地产库存工作的督办力度,按季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定期督查考核,并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各县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去房地产库存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创新举措,精准施策。同时,抓紧制定2016—2019年去房地产库存行动计划,及时上报当前去库存进展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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