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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06-09 14:04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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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用地管理,确保土地供应科学合理

(一)强化土地供应管理。按照“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的要求,依据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商品住房库存量和供求变化,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商品房开发用地规模、供应节奏,对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推进“多规合一”。在此基础上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统筹安排各区域项目用地,避免出现结构性剩余。

(二)调整土地出让方式。在土地出让方式上综合运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推动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对新出让的土地,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长不超过一年,并优先配置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三)优化土地转换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引导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推进房地产产品结构调整和多元化发展。对商品房开发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区,抓紧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列入当年和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审批权限随报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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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土地供后监管机制。加强对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实际交地情况跟踪,增强履约意识,及时解决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全面交地,防止发生企业受让土地后拖延交地问题。

二、优化棚改政策,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

(五)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天水分行积极支持涉农棚户区改造工作。

(六)放宽棚户区改造条件。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由原来确定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进一步扩大到城中村、建制镇、新型城镇化试点乡镇和试点村。今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将以棚户区改造为主,按实际需求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扩大棚户区改造的建设比例。加快实施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危旧房、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住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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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各县区政府要按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用足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尽快制定货币化安置优于实物安置的政策,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的通道。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改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要通过组织房交会、团购等方式,实现房地产企业与棚改项目区居民有效对接,便利居民自住选购商品住房。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八)优化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建设条件。对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放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新建的普通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各县区政府要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范围,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重点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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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培育租赁市场,鼓励存量商品房租赁

(十)不断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逐步实现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平台上的对接。要积极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融资渠道,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积极引导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

(十一)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各县区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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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支持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旅游地产等,并享受相应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支持养老地产、旅游地产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十三)支持企业优化重组。各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实力雄厚、创新能力强、资质水平高的国内知名企业在本地落户,激发市场活力。要鼓励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材、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延长产业链条,促进经济发展。

四、放宽贷款条件,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

(十四) 提高公积金使用率。要彻底转变观念,突破原有的政策框架限制,及时研究制定有利于放贷的办法措施,大力支持职工购房贷款,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用足用好。要不断拓宽贷款渠道,加大放贷力度,切实提高存贷比率。要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降低门槛、改进作风、优化服务,为老百姓创设优质高效的办事环境。

(十五)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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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十七)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工作,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

五、落实税收金融政策,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

(十八)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部门要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免征营业税的普通住房购买年限由5年以上调整为2年以上。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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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改进住房信贷政策。驻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鼓励商业银行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对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可在有关资金存储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十)改善住房信贷服务。驻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继续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重点对已封顶的在建项目,支持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及时审批和发放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切实提高金融支持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力度。

六、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一)放宽开发条件。凡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不再执行甘肃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甘建房[2000]278号)规定,建设规模不再进行具体的量化指标限制。取消开发企业资质申报“退一进一”的规定。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满足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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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降低预售要求。房管部门要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中的投资比例要求,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切实简化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坚决去掉附加在合同备案中的审批程序和审查环节。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方式,对销售价格不再进行成本审核,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再进行限制。

(二十三)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建立健全征收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管理人员,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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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规范各项收费。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调控方式,尽量减少行政干扰,该市场调节的,放手让市场去调节解决,切实为企业松绑,为市场做好服务。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近年来制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文件,及时取消强加于市场的各种行政限制性措施,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按照“可取消的予以取消,可归并的进行归并,可优惠的给予优惠”的原则,对各自的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开展全面检查,认真清理各类收费项目,规范收费管理,坚决禁止并立即取消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在其网站和收费场所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国家已明令禁止仍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要联合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制止乱收费行为。

(二十五)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要打破原有条条框框的限制,加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由建设部门牵头,联合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尽快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依托政务大厅“窗口”,实现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一站式”服务,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随报随批,及时开工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开发项目审批流程,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改为备案制。对开发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产品、结构、户型调整,应当及时予以审批,不得借故推诿。房产交易办证窗口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简化程序、优化环节、缩短时限、降低收费、提高效率,真正方便群众办证。

七、加强市场分析监测,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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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研判。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政策研究,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组织力量对当地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全面调查摸底,认真分析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用地供应规模,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分析研判。统计部门要做好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监测和统计数据提供工作。

(二十七)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房地产、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交易、土地供应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统计数据,不断提高统计质量。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系统,形成全面客观反映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统计分析系统。要加强对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较大楼盘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定期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帮助化解难题,促其发展壮大。

(二十八)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市场异常变化、突发性重要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市场库存压力大的县区要及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

八、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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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落实稳控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发挥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年度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市政府将对各县区政府《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对未完成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三十)加强舆论引导。要密切关注舆情,稳定市场预期,通过媒体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应对市场变化,采取积极灵活的措施,增强市场信心,促进市场交易,形成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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